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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邹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3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徐旗胜。被执行人邹军。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行政执法罚字(2015)第176号城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被执行人邹军铝合金门窗经营部门前人行道上有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邹军铝合金门窗经营部门前人行道上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一案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武行政执法罚字(2015)第176号城管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行政执法罚字(2015)第176号城管行政处罚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旭弘审 判 员  章春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华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