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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重庆世纪精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周玉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世纪精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玉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重庆世纪精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技新城火炬大道9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725-1。法定代表人周真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源、唐玲,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明,男,1974年5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代理人张素玲、欧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世纪精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玉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因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渝九劳人仲案字(2015)第2227号裁决书,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4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35.83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4225.08元,本院予以受理。经查明,2015年8月10日,被告周玉明因与原告发生工伤待遇争议,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7692元、鉴定检查费99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97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47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428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6596元。2014年12月2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渝九劳人仲案字(2015)第22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由原告支付被告周玉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8688.91元。仲裁裁决作出后,被告因不服该裁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案号为(2016)渝0107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也因不服该裁决于2016年1月25日向我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在后的案件裁定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本案中,被告不服仲裁裁决书已先向我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亦不服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双方诉请的审查范围存在重合,故本案应当终结诉讼,并入先起诉的案件中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并入(2016)渝0107民初字第1884号案件审理;二、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