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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鲁阳阳与彭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阳阳,彭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82号申请执行人鲁阳阳。被执行人彭威。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原告给付被告2016年1月15日年度子女抚养费人民币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威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威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5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