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长春市佳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金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翔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强,徐亚丽,刘鹏飞,刘玉玲,邢慧颖,唐亚芹,王福君,王建,王春野,王涛,苏烨,白杨,杨金沙,徐学辉,李夺,刘畅,付濛萌,林含雪,付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保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暴文,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红嘴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佳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以北中东生产物资料市场22栋19号。法定代表人:唐亚芹,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金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白杨,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翔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富丰路61线货场。法定代表人:李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强,男,1969年0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南河委六组,被执行人:徐亚丽,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南河委六组,。被执行人:刘鹏飞,男,1969年03月08日出生,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新地直委二十组。被执行人:刘玉玲,女,1976年06月13日出生,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新地直委二十组,。被执行人:邢慧颖,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中心委三组。被执行人:唐亚芹,女,1949年05月19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市政路北龙大市场小区3栋3单元802室。被执行人:王福君,男,1945年03月02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办事处6委3组。被执行人:王建,男,1983年06月26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街道农安南委195组。被执行人:王春野,女,1982年05月19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街道农安南街委195组。被执行人:王涛,男,1974年07月04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东盛三条委43组。被执行人:苏烨,女,1976年03月28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东盛三条委43组。被执行人:白杨,男,1984年12月05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安路35号1栋6门515号。被执行人:杨金沙,女,1957年06月30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慈光路17号。被执行人:徐学辉,男,1956年09月11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慈光路17号。被执行人:李夺,男,1983年07月04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委12组。被执行人:刘畅,女,1986年03月13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万金塔乡小城子村东赵家屯4组。被执行人:付濛萌,男,1987年03月15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郊路春郊胡同北委42组。被执行人:林含雪,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道东煤新村委491组。被执行人:付亚芳,女,1959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郊路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保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保字第1号案件的保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维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