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何敦乐与何敦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敦乐,何敦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751号原告何敦乐,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敦田,男,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敦乐与被告何敦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敦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少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而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