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447号原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共青团西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张爱堂,经理。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