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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保柱与贾在远、耿加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柱,贾在远,耿加珍,孙峰,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赵保柱。被执行人贾在远,男,汉族,1955年1月19日生,住淄博市淄川区大钟街钟楼生活区2-1-202。被执行人耿加珍。被执行人孙峰。被执行人张凤。本院在执行赵保柱诉耿加珍、贾在远、孙峰、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张执字第7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