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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泊头市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汪振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汪振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341号原告泊头市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煤场街。负责人藏玉明,被告汪振峰(又名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保全费2770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春发审判员  商保刚审判员  耿艳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