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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童琛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童琛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56号原告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转塘科技区块8号1-4幢。法定代表人:包秀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丽,罗鹏,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琛,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童琛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童琛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容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