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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民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琪不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民终12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琪,男,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上诉人李琪不服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晋0311民初46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本案属于邻里纠纷,应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使用权属争议,上诉人李琪需相关部门确权后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郭晋江审判员  任晓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文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