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县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马现雷、马英娥等与李海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现雷,马英娥,李海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马现雷。原告马英娥。委托代理人时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彬。委托代理人戈大旺,邯郸县邯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现雷、马英娥诉被告李海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现雷、马英娥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现雷、马英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现雷、马英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现雷、马英娥负担。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张 豪审判员 陈耀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