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财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贾慧丽与被申请人高桂生、孟范琴、高丽猛、张筠、辉南县中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申请诉请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慧丽,高桂生,孟范琴,高丽猛,张筠,辉南县中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9号之一申请人贾慧丽,女,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高桂生,男,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孟范琴,女,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高丽猛,男,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张筠,女,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辉南县中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地址:辉南县辉发城镇长春堡村。法定代表人高丽猛。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6)吉0523财保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撤回保全,因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孟范琴所有的在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康信用社的存款78238.02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桂生所有登记在于敬伟名下的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孟范琴所有的房屋的查封。审判长 : 于 涛审判员 : 李 娜审判员 :马宏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