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衢州源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档案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源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市档案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9号原告:衢州源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汇丰花苑5-8号。法定代表人:李冰,总经理。被告:衢州市档案局,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三路市府大院内档案大楼。法定代表人:付炳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源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档案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源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衢州源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付)。审判员 牛雪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洪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