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晓军与唐克举、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军,唐克举,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军。被执行人唐克举。被执行人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327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庆元,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晓军与被执行人唐克举、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在外地辖区特委托执行,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即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