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二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1909号原告: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占青。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2元,保全费4770元共计105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