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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吉林大学莱姆顿学院与郑建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大学莱姆顿学院,郑建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吉林大学莱姆顿学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田珂,副院长。委托代理人:杨波,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斌,男,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吉林大学莱姆顿学院与被告郑建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叶红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杨 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