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吉林大学莱姆顿学院与郑建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大学莱姆顿学院,郑建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吉林大学莱姆顿学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田珂,副院长。委托代理人:杨波,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斌,男,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吉林大学莱姆顿学院与被告郑建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叶红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杨 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