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正亚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亿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正亚广告有限公司,南京亿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初字第795号原告南京正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高余村徐家冲19号。法定代表人徐顺飞,总经理。被告南京亿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宁六路400号。法定代表人郭飞,总经理。原告南京正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亚公司)于2015年9月6日诉被告南京亿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茂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顺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亚公司诉称,自2012年9月10日起,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广告业务,被告欠原告加工制作费85500元。原告索要无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加工制作费85500元���被告亿茂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发生广告加工制作业务往来,截止2013年12月12日被告欠原告报酬85500元。原告索要无着,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于2013年12月12日出具的广告工程决算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的广告加工制作业务往来,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报酬85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确认。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报酬,应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报酬85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亿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正亚公司报酬8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8元,其他诉讼费650元,合计258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38(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王家权人民陪审员 鞠凤兰人民陪审员 侯裕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