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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53号原告:陈某,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韩某,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继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