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149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犯诈骗罪于l996年12月18日被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批捕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小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童某虚假承诺可以给其做工程和帮被害人龙某甲贷款融资,共计骗取被害人童某34000元及黄鹤楼牌香烟(经鉴定,价值720元)等财物。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龙某甲虚假承诺可以帮其贷款,共计骗取被害人龙某甲50000元及黄鹤楼牌香烟(经鉴定,价值4500元)等财物。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诈骗被害人龙某甲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并未诈骗被害人童某财物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童某虚假承诺可以给其做工程和帮被害人龙某甲贷款融资,先后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上窑财富广场附近一餐馆、上窑财富广场附近富源茶楼、金花大酒店茶楼、大冶深圳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办公室等地,共计骗取被害人童某34000元现金及黄鹤楼牌硬珍香烟2条(经鉴定,共计价值720元),该款已被挥霍。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冒充湖北劲牌酒业有限公司副总,向被害人龙某甲虚假承诺可以帮其贷款,先后五次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吉仕登宾馆被害人龙某甲办公室、大冶深圳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办公室,以办理贷款需要费用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龙某甲50000元现金及黄鹤楼牌1916香烟5条(经鉴定,共计价值4500元),该款已被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向公安机关退赃75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龙某甲。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童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被害人龙某甲是朋友关系,其和被告人张某是同学。被告人张某告诉其,他是湖北劲酒厂的副总,负责融资和工程建设,和吴少勋是好朋友。其为了想承接一些工程和帮被害人龙某甲融资,便找被告人张某帮忙,还将被告人张某介绍给被害人龙某甲认识。为了让被告人张某帮忙介绍其承接工程和帮被害人龙某甲融资,其于2014年4月至7月期间在黄石市上窑财富广场附近一餐馆、富源茶楼、金花大酒店茶楼和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等地,共计被被告人张某骗取34000元钱及黄鹤楼牌香烟2条。被告人张某还骗取被害人龙某甲50000元钱。经其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被告人张某。2、被害人龙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黄石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其通过被害人童某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告诉其,他是湖北劲酒厂的副总和深圳国联投资公司的老总,并说可以帮其从吴少勋处融资3000万元。其为了能够尽快融资,于2014年6月至7月期间先后五次在其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八卦嘴吉仕登宾馆的办公室、大冶深圳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共计被被告人张某骗取50000元钱及黄鹤楼牌1916香烟5条。经其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被告人张某。3、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某,其想让被告人张某给其工程投资。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约其和方强、被害人龙某甲等人吃饭。在吃饭时,被告人张某说他和大冶劲酒厂老总吴少勋关系很好,可以给被害人龙某甲融资,被告人张某还介绍其是吴少勋的老师,因其根本不是吴少勋的老师,十分反感,但被告人张某具体为什么这样说,其不清楚。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大冶深圳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接待。被告人张某是2014年6月底到该公司上班的,主要负责谈投资方面的业务,该公司负责人是方强。2014年7月7日中午1时许,万隆房地产的龙某乙(即被害人龙某甲)到该公司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来,具体谈什么其不清楚,半小时后龙某乙就走了。5、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深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工程部经理,其是被告人张某介绍到该公司上班的。其到该公司上班只有六、七天的时间,被告人张某就联系不上了。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其感觉也被骗了。6、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黄石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老总是被害人龙某甲。因该公司在资金周转上出现困难,被害人龙某甲想找人融资。2014年6月,被害人龙某甲通过被害人童某认识了被告人张某,商谈融资的事情。被告人张某冒充大冶劲酒公司的副总,说可以帮忙贷款3000万元,并先后在被害人龙某甲在吉仕登宾馆的办公室和被告人张某在深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的办公室,共计骗取被害人龙某甲现金50000元和黄鹤楼牌1916香烟数条。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黄石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司机。2014年7月7日下午3时许,该公司的邹某副总给其一个建行的信封,让其到大冶交给公司老总龙某甲,其将信封送到大冶交给被害人龙某甲,就回黄石了。其感觉信封里面有两、三万元钱。8、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黄石市华玲机电公司的法人,该公司经营建筑机电安装、设备安装和土木工程,被害人童某是该公司职员。被害人童某介绍其认识了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龙某甲,并说被告人张某是搞融资的,被害人龙某甲是黄石市万隆房地产公司的老总。2014年4月中旬至7月期间,被害人童某为了能让被告人张某帮忙介绍做工程以及帮被害人龙某甲融资,被被告人张某在本市上窑财富广场旁一餐馆、富源茶楼、金花大酒店茶楼及大冶深圳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共计骗取现金34000元钱及黄鹤楼香烟2条,每次被害人童某给钱被告人张某时,其都在场。另外被告人张某还冒充湖北劲酒厂的副总,向被害人龙某甲承诺可以帮其融资,骗取被害人龙某甲50000元钱。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说他是湖北劲酒厂的副总。2014年6月底的一天,其与被告人张某及方强、肖某、姓童的(即被害人童某)、龙某乙(即被害人龙某甲)等人一起吃饭时,听被告人张某说他和吴少勋关系不一般,可以帮龙某乙融资3000万元,其觉得张某说话太离谱,之后的事情其就不清楚了。经其对36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被告人张某。10、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黄价认字(2015)146、18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均证实经鉴定,被骗黄鹤楼牌硬珍香烟共计价值720元;被骗黄鹤楼牌1916香烟共计价值4500元。11、劲牌有限公司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不是该公司在职员工,更不是该公司副总经理;该公司与深圳市深国联投资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该公司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上窑并无房地产拆迁开发项目。1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张某向公安机关退赃75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龙某甲。1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因犯诈骗罪于l996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至7月期间,其冒充湖北劲牌酒业有限公司副总,向被害人龙某甲虚假承诺可以帮忙贷款3000万元,并先后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吉仕登宾馆被害人龙某甲办公室、大冶深圳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办公室,五次以办理贷款需要费用为名,共计骗取被害人龙某甲50000元钱及黄鹤楼牌1916香烟5条,该款已被挥霍。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提出的其并未诈骗被害人童某财物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童某的陈述及证人马某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张某诈骗被害人童某财物的犯罪事实,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未退赃款八万一千七百二十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静人民陪审员 胡曙英人民陪审员 吕浩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泽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