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56号罪犯罗华,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华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0.5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系累犯。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华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确有悔改表现,但因其系累犯,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华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