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邹碧霞与付观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碧霞,付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邹碧霞。被执行人付观生。邹碧霞与付观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观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邹碧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付观生支付婚生儿子付银峰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的抚养费11500元,并负担执行费72.5元。本院于同日依法拍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付观生的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付观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邹碧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付观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碧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