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693号原告李某某,男,蒙古族,农民。被告高某某,女,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淑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希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