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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徐子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徐子文,胡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鹿溪南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59853812-X。负责人:徐忠,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伟,系其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奕来,系其员工。被执行人:徐子文。被执行人:胡晓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山法院作出的(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子文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被执行人胡晓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支付诉讼费1807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子文、胡晓玲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衢江区檀香山庄1幢3单元702室房屋及贮藏室(因该房屋属于期房,暂无房产证,预登记核准号为YG006589,预售登记备案编号:201201610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代理):刘荣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吴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