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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法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宋立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惠成,宋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孟惠成。被执行人宋立臣。孟惠成与宋立臣债务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立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孟惠成于1999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宋立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孟惠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宋立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孟惠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瑞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爱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