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法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宋立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惠成,宋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孟惠成。被执行人宋立臣。孟惠成与宋立臣债务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立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孟惠成于1999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宋立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孟惠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宋立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孟惠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瑞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爱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