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石文文与张春艳、毕言哲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文文,张春艳,毕言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23号申请人石文文,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张春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毕言哲,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申请人石文文主张与被申请人张春艳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与被申请人毕言哲存在保证合同纠纷,为确保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春艳在绥棱县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工资存款账户(×××)、被申请人毕言哲在绥棱县农业银行的个人工资存款账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文文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张春艳在绥棱县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工资存款账户(×××)、被申请人毕言哲在绥棱县农业银行的个人工资存款账户(×××)予以保全。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凤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