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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包林峰与鲁火根、毛关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林峰,鲁火根,毛关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982号原告:包林峰,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鲁火根,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毛关法,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包林峰诉被告鲁火根、毛关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包林峰于2015年9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包林峰诉请要求:1、被告鲁火根归还借款30000元;2、被告毛关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包林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火根、毛关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被告鲁火根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除载明���款金额以外,被告毛关法作为担保人为该借款提供个人保证。本院认为:被告鲁火根尚欠原告借款3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庭审陈述为凭,系属真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于尚欠借款,现经原告催讨,被告鲁火根在合理期限内并未归还,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毛关法作为案涉借款的保证人,并未对于案涉借款承担的保证责任方式进行约定,故依法推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在被告毛关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鲁火根、毛关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火根归还原告包林峰借款本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毛关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3元,由被告鲁火根、毛关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窦颖东审 判 员  潘剑丽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