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柴某甲、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柴某甲、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844号原告王某甲,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晋峰,山西省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某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柴某乙,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柴某乙、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吴红玉审 判 员  张红梅助理审判员  任梦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俐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