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民二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世番与中国农业银行陇西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番,中国农业银行陇西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陇民二初字第610号原告王世番,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爱珍,女,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陇西县支行。负责人田爱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续红,该行职工。原告王世番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陇西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王世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陇西县支行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世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番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陇西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