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633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春祥,宣化县李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4月份相识后,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长女贺星,××××年××月××日生育二女王某乙。两个女儿的出生并未给家庭带来快乐,被告整天酗酒滋事,不务正业,在2009年4月一天晚被告与同村一男子在被告家喝酒,9时左右,二人酒高后发生争吵,接着被告用家中菜刀向男子乱砍,倒地后原告见状跑到该男子家喊人,被告也逃离家中,去向不明,该男子被送往医院不治身亡。案发后,原告离开住地带着一双女儿回到宣化县李家堡乡小白阳村娘家居住至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贺星、二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加盖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公章的证明一份;3、加盖蔚县南留庄镇松树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证明一份;4、加盖宣化县李家堡乡小白阳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证明一份;5、与原件核对一致的贺星、王某乙常住户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6、王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任何证据。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对原告提交的1-6号证据,经过当庭举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4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长女贺星,××××年××月××日生次女王某乙。2009年4月20日因受害人贺旭胜在被告家中被人用刀砍伤致死,此案仍未侦破,被告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在逃,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和二个女儿自2009年4月起在原告母亲家居住至今。2015年9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贺星、次女王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抚育费原告自愿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二个女儿,一家人本应幸福的生活,但被告因涉嫌刑事案件,自2009年4月20日下落不明,现已近七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要求婚生长女贺星、次女王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亦应准许;原告自愿承担二个女儿的抚育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贺某离婚。二、婚生长女贺星、次女王某乙随原告王某甲共同生活,抚育费原告王某甲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玉军审 判 员 张艳芳代理审判员 赵尚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春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