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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305号原告赵某某,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国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天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