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执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549-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兰某某,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1)高民二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判决书自动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兰某某在高安市新街镇人民政府有拆除猪场补偿款可供执行,其款打在被执行人兰某某父亲(蓝红根:身份证号码362222196211144339)卡上,并于2015年11月11日查封蓝红根(15128000000079202)银行账户,现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兰某某、蓝红根(15128000000079202)在银行存款28000元。二、解除对兰某某、蓝红根(15128000000079202)银行存款余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