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03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江与廖迪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03民初66号原告王江,男,身份证号:×××0251,住址:广东增城市。被告廖迪野,男,身份证号:×××5319,住址:广东省梅县。原告王江诉被告廖迪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平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迪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江诉称:2015年的春节前,被告对我说他的爷爷病危住院、急需用钱治疗,提出向我借钱,并答应很快会归还,我出于对病人和朋友的尊重和信任,我分别4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汇款,累计借款给他82500元,之后,被告补写一份借条给我,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2000元,仍欠80500元,经催收,被告多次欺骗,不断拖延不还,现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归还剩余的借款,(诉讼中,原告放弃起诉中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廖迪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事和朋友的关系。2015年2月12日,被告称其爷爷病危住院急需用钱治疗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并说很快就会归还借款。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借款,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借给被告20000元,2015年2月13日借给被告30000元,2015年2月17日借给被告20000元、2015年2月18日借给被告9000元、2015年3月4日借给被告3500元,合计借款82500元,过后,被告于2015年8月15日才为原告补签一份借条,借条载明:本人廖迪野(身份证号:××)因家庭原因于2015年2月13日起陆续向王江借到人民币捌万贰仟伍佰元整(¥:82500),由于本人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清,��诺自2015年8月17日起每月11日前还款叁仟元整(¥3000),如有不遵守,王江有权到法院起诉廖迪野,并罚款贰万元整(¥20000),立此为据。借款人:廖迪野,借款时间2015年8月1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2000元给原告,余款80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没有钱为由一直拖欠,现原告以被告拒不还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剩余借款805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82500,之后仅归还2000元,现仍欠原告80500元,有原告陈述和提供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迪野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王江借款80500元。案件受理费1862.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931.25元,由被告廖迪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平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亮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