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街支行与杨帆、李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街支行,杨帆,李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845号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街支行。负责人:袁骏。委托代理人:胡信能。被告:杨帆。被告:李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街支行与被告杨帆、李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街支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童文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邬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