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2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朱瑞侠诉前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瑞侠,阮里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94号申请人:朱瑞侠,女,1970年5月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阮里建,男,1979年2月生,汉族,郯城县人。申请人朱瑞侠与被申请人阮里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阮里建驾驶的鲁Q0E6**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瑞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阮里建驾驶的鲁Q0E6**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颜丙娜审判员  杜建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