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悦欣与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欣,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383号原告:王悦欣,男,汉,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黄乃松、黄弘扬,惠州市惠阳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法定代表人:郭耀名。原告王悦欣诉被告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叶志光、审判员张香萍、审判员冯文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乃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悦欣诉称:原告、被告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岭湖村百万花城,建筑面积56.88平方米,总金额为302035元;原告应当在2013年11月12日前支付全部房款;被告应当在2014年12月30日前将经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五个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上述商品房交付原告。原告依约于2013年11月12日前向被告交付全部房款302035元,并缴纳了维修基金、制证工本费、合同登记费、立档费等费用3633元。现涉案房已被多次查封,被告至今仍未交房。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支付全额购房款,涉案房已被查封,被告已迟延交房,按双万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且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并且被告应当白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价款(302035元)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如上违约金。被告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履行《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在查封等限制房屋转移的条件解除后,立即将百万花城花园房登记到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产时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购房价款人民币302035元计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11月30日止为10027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的诉讼费。原告为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3、《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4、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专用收据。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庭审笔录等进行综合予以认定,并将采信的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包含补充协议),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房屋并委托被告代为办理房产证,对原告所购买的楼房、房屋价款、交房日期、违约条款等进行约定(具体房号、约定的总价款详见列表),其中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第十五条约定“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从逾期之日起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惠阳区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可是被告一直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产权过户、交付涉案房屋,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办理产权过户等等。列表如下:原告花园房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约定总价款、交楼日期实际已支付的房款有无被查封、网签王悦欣百万花城花园一期一组团无签订日期总房价款为302035元;2014年12月30日已全部支付已查封、无网签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经依约支付全部房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责任,现涉案房屋已被查封,因此原告诉请解除查封后被告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同时负担相关办证费用(具体的数额则按相关的部门的要求为准)。关于原告诉请逾期交房违约金,原被告约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前,而被告一直未交付涉案房屋,属于逾期交房,按照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之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交房违约金为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日按已付房款302035元的万分之一即30.2元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按缺席论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王悦欣与被告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有效;二、被告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合同义务,在涉案房屋百万花城花园解除查封后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王悦欣名下;三、被告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悦欣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日按已付房款302035元的万分之一即30.2元计);四、驳回原告王悦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181元,由被告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志光审判员 张香萍审判员 冯文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佘玩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