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侯敬超与张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敬超,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66号申请人侯敬超,职工。委托代理人滕海伟,居民。被申请人张明,个体户。申请人侯敬超因张红芬向其借款900000元(被申请人张明担保),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张明转移财产,申请人侯敬超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明名下的房产一处及汽车一辆。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侯敬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明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御景园一期1号楼3单元502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明名下的苏C×××××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