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民初字第0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江玲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玲,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150号原告陈江玲。被告刘涛。原告陈江玲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原告举债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2015年中秋节之前还清,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做酒生意向原告借款万元,出具了欠条,内容如下:“今欠陈江玲卖酒款伍万元整(50000元),在2015年中秋之前还清。欠款人:刘涛(签名并捺印)2013年10月29日”。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返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当事人陈述、欠条予以证实,对欠款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关于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视为没有利息,但逾期后被告应当依法按照年息6%的利率承担利息,双方约定2015年中秋节前还清,被告未还款,故被告应当从中秋节即阳历9月27日起承担借款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江玲借款本金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按照本金5万元,年利率6%,自2015年9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25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井西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学聪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