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钟双计与石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双计,石立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270号原告钟双计,居民。被告石立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双计与被告石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双计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双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已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钟双计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