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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钟双计与石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双计,石立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270号原告钟双计,居民。被告石立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双计与被告石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双计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双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已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钟双计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