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奥朗格环保有限公司与深圳风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奥郎格环保有限公司,深圳风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贺永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17号原告深圳奥郎格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海岸大厦西座707,组织机构代码30591679-X。法定代表人吴碧霞。委托代理人万诚,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宇,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风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桔塘社区桔岭新村金奥路磊泰石材003号2栋3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30628078-9。法定代表人贺永志。委托代理人李志龙,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华县,系公司员工。被告贺永志,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奥郎格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风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贺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奥郎格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2.7元,本院减半收取为4451.35元,由原告深圳奥郎格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雷英孝人民陪审员 张 和人民陪审员 赖石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