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陈从军与玉环县干氏汽车配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从军,玉环县干氏汽车配件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785号原告:陈从军。被告:玉环县干氏汽车配件厂,住所地:玉环县坎门街道新村1号。经营者:干珍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从军与被告玉环县干氏汽车配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从军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