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范某与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1344号原告范某,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辛某,女,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范某因与被告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范某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范某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某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巧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