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395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金某,男,198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张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张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金某不同意调解,张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