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夏焕文与向大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焕文,向大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330号原告:夏焕文。被告:向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焕文诉被告向大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书面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记员 韩苗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