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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夏焕文与向大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焕文,向大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330号原告:夏焕文。被告:向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焕文诉被告向大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书面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记员  韩苗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