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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银杉白水泥有限公司与谢林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杉白水泥有限公司,谢林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203号原告江西银杉白水泥有限公司,地址:安福县工业园区振兴大道旁。法定代表人曾嵘,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林桂,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安福县。本院在原告江西银杉白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林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银杉白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杉白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杉白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西银杉白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海辉代理审判员  刘小凤代理审判员  龙 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露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