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刑更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许章飞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许章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刑更580号 罪犯许章飞,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章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35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15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 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章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章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许章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章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 审判员  齐万久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