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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20号李长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五里口乡刘店行政村老沃村。身份证:412724198706025191.委托代理人何秀萍,村民。被告杨某某,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克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