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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68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1年3月10日出生,户籍地颖上县,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94年4月1日出生,户籍地颖上县,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承担。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