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666号原告靖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靖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