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西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杨建荣、周炎林等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杭西行初字第197号原告杨建荣。原告周炎林。原告周永昌。原告周丽琴。原告王水珍。原告周桂春。原告杨桂明。原告殷正凤。诉讼代表人杨建荣、周炎林、周丽琴、周永昌、王水珍,身份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刚、王大伟,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359号。法定代表人谢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健,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启新,浙江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蒋村新区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333号莲花商务大厦A座10楼。法定代表人莫晓军,总指挥。委托代理人林宇,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建荣、周炎林、周永昌、周丽琴、王水珍、周桂春、杨桂明、殷正凤(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被告)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后,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杭州市西湖区蒋村新区建设指挥部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11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杨建荣、周炎林、周丽琴、周永昌、王水珍及委托代理人李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健、赵启新,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蒋村新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称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8月4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编制了《蒋村单元C-29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被告审批,该方案载明了项目拟实施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安置地点、补偿资金筹措、签约期限、过渡的方式和期限、补偿实施步骤、奖励和补贴标准及动迁实施机构等内容。2015年8月5日,被告作出杭土资(西)房补字(2015)005号《关于〈蒋村单元C-29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005号批复),载明:“杭州市西湖区蒋村新区建设指挥部:《蒋村单元C-29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已经批准,请按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后被告发布《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载明:蒋村单元C-29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其批准(批准文号:杭土资(西)房补字(2015)005号)。补偿人:杭州市西湖区蒋村新区建设指挥部。补偿实施范围:项目位于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村。四至范围为东临花蒋路;南临晴川街;西临十字港河;北临枫树湾港。共34处建筑物(含构筑物,用地范围以城乡规划部门核定为准,数量和性质以入户调查核定为准)。补偿安置方式:征地房屋补偿实行调产安置、货币化安置。签约期限: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动迁实施机构: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办事处。评估服务机构:杭州中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原告诉称,原告从《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上得知005号批复的存在。原告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蒋村村六组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被告没有作出该批复的职权依据,也没有依法履行审查义务、没有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其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原告房屋以不合理的价格被拆迁,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诉请判令:撤销被告作出005号批复行政行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2、原告房屋的权属证明。证明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3、《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证明存在被诉行政行为。4、房屋网络价格。证明同区域联排房屋价格是高层房屋价格的2倍,房屋补偿不合理。5、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证明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6、蒋村街道集体土地征迁手册。证明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迁建安置。7、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行终字第107号行政判决书。证明案涉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违法的,新的规划还没出来不能进行拆迁。8、《关于D03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政策的说明》、《签约通知书》、《催促签约通知》、《关于进一步公示补偿安置情况的通知》、《房屋丈量评估签约通知》、《通知》、《调查丈量通知》、《关于公示有关基本情况的通知》。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行申字第185号通知书。证据7-9证明被告程序不到位。被告辩称,一、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根据第三人编制的《蒋村单元C-29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于2015年6月5日编制了《蒋村单元C-29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6月8日作出听证告知书,应被补偿人申请于2015年7月23日组织听证,于2015年7月31日制作听证意见,于2015年8月4日向被告报批并提交相关材料。被告经审核于2015年8月5日作出005号批复,于同日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于2015年8月7日在《杭州日报》上发布公告,并同步在村务公开栏张贴、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门户网上进行公告。公告载明了项目的补偿人、补偿实施范围、补偿安置方式、签约期限、动迁实施机构、评估服务机构以及房屋权利人的复议、诉讼权利与期限等内容,程序合法。二、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具有相应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调产安置。”经查证,原告所属辖区已完成撤村建居工作,根据《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02)80号)规定:“凡实施撤村建居的地区,包括已经完成撤村建居的地区,必须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条件允许的可建高层),一律停止单家独院住宅的建设审批。”故案涉项目的征地房屋安置方式不适用迁建安置。被告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02)80号)、《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1号)、《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规定》(杭土资(2009)40号)和《杭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杭政办函(2009)119号)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原告利益的基础上,制定的调产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标准已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证明项目用地已经审批。2、《关于同意蒋村单元C-29地块列入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计划的批复》。证明土地出让前期准备计划情况。3、《关于蒋村单元C-29地块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证明案涉项目的用地预审情况。4、杭州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证明案涉项目的勘测定界情况。5、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用地红线图。证明案涉项目经规划许可。6、《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西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人的通知》。7、组织机构代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据6、7证明第三人作为案涉项目的补偿人资格是合法的。8、《征地房屋补偿动迁委托协议书》。证明动迁委托情况。9、项目延用原评估机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10、《杭州市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服务委托合同》。11、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证据9-11证明评估机构产生情况。12、《蒋村单元C-29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证明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13、项目资金来源证明。证明资金来源情况。14、现状情况调查表。证明红线涉及住户情况。15、案涉项目拆房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和文明施工综合整治方案。16、案涉项目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责任书。证据15、16证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情况。17、《蒋村单元C-29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证明具体安置方式和标准。18、听证告知书。证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于2015年6月8日作出听证申请告知。19、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证告知书公告证明及公示材料。证明听证告知书公示的事实。20、听证申请报名情况表。证明听证申请情况。21、《听证会议通知书》。22、听证通知书公告证明及公示材料。23、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据21-23证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作出听证会议通知书并送达听证代表。24、听证笔录。证明听证过程。25、听证意见。证明听证意见。26、《关于要求批准〈蒋村单元C-29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请示》。证明报批实施方案。27、《关于〈蒋村单元C-29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证明实施方案已经批准的事实。28、《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证明公告情况。29、公告张贴公示情况。证明公告已进行公示的事实。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02)80号)、《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浙人大常(2014)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36号)、《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1号)、《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规定》(杭土资(2009)40号)、《杭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杭政办函(2009)119号)。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答辩意见。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了杭规发(2006)362号《关于〈杭州市蒋村单元(XH07)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证明案涉项目位于蒋村新区建设控制单元范围。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依据发表如下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3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8的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10有异议,没看到评估单位的资质,合同应属无效。对证据11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12只是一个程序性事项。对证据13有异议,说明资金没有到位。对证据14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5、16有异议。证据17的内容不是最后确定的,不发表意见。证据18的真实性由合议庭审查。对证据19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20-23没有异议。对证据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25,被补偿人的意见没有得到采信与回应。对证据26没有异议。对证据27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28、29的合法性有异议。对依据有异议,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该证据在2013年行政复议时被确认违法。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原告所说的被确认违法的材料跟该证据可能不是同一个,具体由法庭核实。被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对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该公告本身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对证据4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5的关联性有异议,也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7-9的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1-3,具有真实性、关联性,且证据来源合法,予以认定。证据6,是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汇编,无须认证。证据4、5、7-9,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没有关联,不予认定。二、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据1-29,具有真实性、关联性,且证据来源合法,予以认定。三、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为蒋村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无须认证。经审理查明:蒋村单元C-29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位于杭州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村,拟实施四至范围为:东临花蒋路;南临晴川街;西临十字港河;北临枫树湾港。2010年1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2015年4月20日,第三人作为案涉项目的补偿人,结合城乡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证明材料及附图、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测绘公司出具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街道出具的现状调查表等情况编制了《蒋村单元C-29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该初步方案载明了项目拟实施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安置地点、补偿资金筹措、签约期限、过渡的方式和期限、补偿实施步骤、奖励和补贴标准及动迁实施机构等内容。2015年4月21日,第三人向杭州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提交《关于蒋村单元C-29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延用原评估机构的情况说明》。4月28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与第三人签订了《蒋村单元C-29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责任书》。5月4日,第三人与杭州中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杭州市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服务委托合同。6月5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根据第三人提交的初步方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指定补偿人材料、单位机构证明、《蒋村单元C-29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拆房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和文明施工综合整治方案》等编制了《蒋村单元C-29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6月8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在其门户网站、杭州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开栏发布了听证告知书。应蒋国平、周丽琴、周永昌、杨建荣、周炎林的申请,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于7月23日组织听证。7月31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根据听证情况,制作了听证意见。8月4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编制了《蒋村单元C-29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被告审批,并提交了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B(2009)-026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等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听证意见及第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2015年8月5日,被告作出005号批复,并于同日在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门户网和杭州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开栏发布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于8月7日在《杭州日报》进行公告。该公告载明了补偿人、实施范围、签约期限、动迁和评估机构、复议、诉讼的期限和权利等内容。原告以其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村六组的房屋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第三人系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9日指定第三人作为蒋村新区建设控制单元范围的补偿人。案涉项目位于蒋村新区建设控制单元范围。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的实施工作。”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应当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故被告具有审批案涉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法定职权。关于案涉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案涉《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对被补偿人实行调产安置或货币化安置,其补偿方式及具体的补偿标准均符合《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14)136号)、《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1号)、《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规定》(杭土资(2009)40号)等相关规定,能够保障被补偿人的居住条件,应属合法。原告主张迁建安置,不符合《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02)80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第三人的补偿人资格问题。《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指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本案中,第三人为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被告提交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西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人的通知》(西政发(2014)69号)显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9日指定第三人作为蒋村新区建设控制单元范围的补偿人。根据第三人提交的《关于〈杭州市蒋村单元(XH07)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可以确定案涉项目位于蒋村新区建设控制单元范围。故第三人具有作为案涉项目补偿人的资格。关于第三人委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实施动迁的问题。《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补偿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被补偿人的搬迁动员工作。”《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第四条规定:“动迁实施工作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做好被补偿人的宣传、动员、调查、核实、搬迁、安置、补偿协商等工作。…补偿人应与动迁实施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权限、收费标准、完成时限等事宜…”。故第三人委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实施动迁工作符合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关于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问题。第三人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附图、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测绘公司出具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街道出具的现状调查表等编制了《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根据第三人的《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于2015年6月5日编制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告知了听证权利,并根据被补偿人的申请于7月23日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向被告提交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批稿及相关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听证意见及补偿人提供的材料,被告经审查后于8月5日作出批准决定,于同日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并进行了公告,符合《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八条和《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建荣等八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建荣等八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宋 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