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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建德市人民法院、陈忠强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忠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刑初字第003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忠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忠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忠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忠强(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1的存款人民币10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仙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